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14號
TCDV,90,重訴,1214,2001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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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陳
  被   告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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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