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066號
TCDV,90,重訴,1066,200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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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計算, 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不依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均承認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 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乙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証據供本院參酌,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七百萬元,及自九 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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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