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9號
HLDV,101,司養聲,9,20120307,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余祥 
聲 請 人 王玉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 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余祥欲收養被收養人王玉仙為養女 ,於101年1月31日向本院聲請認可,並提出雙方戶籍謄本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固其提出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 雙方戶籍謄本等在卷,惟本件收養認可法定要件仍有不足, 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一)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 子女應共同為之:提出聲請人張余祥與配偶樓月亞共同收養 王玉仙之聲請書狀。(二)樓月亞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三)收養人張余祥、樓月亞與被收養人王玉 仙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等。上開裁定已於101年2月14日分別 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2 件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