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948號
TCDV,90,訴,3948,200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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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四八號
  原   告 中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城
  被   告 益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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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