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希哲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3892、4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希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汪希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坦承犯行,並有證人林文吉、何國偉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 譯文在卷可稽,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串供及 逃亡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均為7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 100 年12月14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除串證之虞外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又本院已於101年3月 9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 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