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債 務 人 吳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