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93號
TTDV,101,司促,1293,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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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潘思諭
張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思諭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張光宇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
於民國97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0年11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欠新臺幣62,580元。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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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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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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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580元 │ 100年10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0年11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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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