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王姵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
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