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58號
TTDV,101,司促,1058,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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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范金源
張美珠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玉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69,280元 │ 101年3月3日起至清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
│2│ 59,522元 │ 101年3月3日起至清 │百分之18.25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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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