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5號
TTDM,101,訴,45,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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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哲琳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鄭盛仁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賴俊利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吳騰彥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王珪賢


郭嘉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歐晏良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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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