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 訴 人 洪政和(盈股)
被 告 童漢國
巷5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蔡立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