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3號原 告 曾仁慈訴訟代理人 曾啟銘被 告 洪文裕即洪戴水哖之. 洪文啟即洪戴水哖之. 潘慶豐即潘志成之承. 王梅雀即潘志成之承. 潘雅麗即潘志成之承. 潘雅惠即潘志成之承. 洪慶和 洪相義 洪相信 洪相筆 洪文生 洪茂長 林德仁 洪文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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