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6號
TNDV,101,重訴,36,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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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楊宗儒
訴訟代理人 林蔚茗
被   告 尤國寶
      謝耀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日送達予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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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