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1年度,29號
TNDV,101,司財管,29,201203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金致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 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再者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 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 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黃金致(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321巷20號)指定遺 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馬 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前已向 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黃金致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94年 度財管字第71號案件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黃金致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索引 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財 管字第71號、94年度家抗字第24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 定。既如上述,本件聲請人今復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 金致之遺產管理人,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