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71號
TNDV,101,司聲,71,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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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龍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輝
相 對 人 林家暉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38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96號民事假處分裁定,為擔保 假處分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99年度存字第13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 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林家暉所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龍崎 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 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1385號提存書 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臺南市龍崎區戶政事務所之印 鑑證明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 全字第982號(含99年度裁全字第96號假處分裁定卷)假處 分執行卷、99年度存字第1385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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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