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55號
TNDV,101,司票,455,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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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柯宜彤
相 對 人 呂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麗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查本件本票 之付款地為:臺中市○○區○○路192號2樓,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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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