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1號
TNDV,101,司拍,31,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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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非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相 對 人 方施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方施月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與第三人力創機械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6年12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因第三人力創機械有限公司未能依約償還積欠聲請人之 款項,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債權 金額5,167,322元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 南院勤100司執合字第13862號債權憑證、民事執行處強制 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 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 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 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登記 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4,000,000元,故聲請人所主 張之債權金額逾此限額之部分,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 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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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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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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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永康區 ○○○段│455-4 │建│5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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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