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 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2,606,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28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 登記在案。
㈡嗣①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1月24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應於100年4月9日償還部分本金,詎 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6,058,009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②第三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2月8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借款,約定應於100年5月25日償還部分本金,詎借 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91,173,445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5 件、借據影本74件、借據絛款變更契約影本19件、債務展 延協議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函影本9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函影本1件、協議書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 6件、請求金額明細表等為證。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 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已設定為最高限額2,
606,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此最高限額部分 ,自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予敘明。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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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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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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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新營區 ○○○○段│1080-1│田│12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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