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現在(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欠借款、透支、貼現、買入 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契約 、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543,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5月 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三、嗣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1月24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借款,第三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 2月8日起亦陸續向聲請人借貸數筆。詎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9 日、100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06,05 8,009元、891,173,445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週轉 金貸款契約、借據影本、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書、修訂 展延協議書影本等為證
四、至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於100年2月9日所提之陳述意見狀,陳稱聲請人與 第三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簽立質權設定契約,以擔保第 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貸款債務,且聲請人已扣押保證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帳款,扣押金額足以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等語。惟非訟事 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
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 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
五、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最高限額抵押 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 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 範圍僅限36,543,000元,不及於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 務,併予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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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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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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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22 │旱│845.9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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