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院海
相 對 人 黃懷瑩
黃千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志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7月24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黃志雄於100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650,000元,並 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3紙、票面金額分別為200,000元、25 0,000元、200,000元。詎聲請人多次向第三人黃志雄提示本 票均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650,000元。又第三人黃志雄已 於100年10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 予相對人黃懷瑩、黃千芳,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1件、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0年度司票字第148 6號)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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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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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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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六甲區 ○○○段│220 │建│211.3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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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黃懷瑩、黃千芳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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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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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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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6│台南市六甲區│台南市六│2層樓房 │61│69│9.│14│平│加強│7.│平│全│
│ │ │甲東里裕農街│甲區甲南│加強磚造│.1│.8│24│0.│方│磚造│30│方│ │
│ │ │22巷6弄2之2 │段220地 │ │7 │5 │ │26│公│ │ │公│ │
│ │ │號 │號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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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黃懷瑩、黃千芳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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