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送達代收人 張梤溢
法定代理人 謝素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二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周靜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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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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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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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壹萬叁仟玖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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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壹佰捌拾伍元 │繳三九0元,退二0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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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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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貳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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