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康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玖佰叁拾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德發於民國99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5日止累計500,030
元正未給付,其中496,291元為本金;3,73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康德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05日止累計2,900元
正未給付,其中2,452元為消費款;48元為循環利息;4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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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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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49│康德發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9%│
│ │6291元 │ │3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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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24│康德發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
│ │52元 │ │3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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