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一七一四號
聲 請 人 義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民事裁定所為之緊急處分,自民
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履行債務
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中止之處分。該項處分
,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法院得由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現由本院以九十年度整字第六號受理中。(二
)本院已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民事
裁定,為「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止,聲請人之債
權人對於聲請人之債權,不得行使;對聲請人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應予中
止,聲請人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所負之債務,不得履行」之緊急處分(上述
「強制執行」含假扣押執行)。本院復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整字第六號民事
裁定,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權選任第三人陳貴端會計師為聲請人之
公司重整檢查人。(三)茲上開緊急處分即將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而聲請人公
司是否應予重整,目前尚待檢查人詳細檢查及提出查核報告後,始可決定,因檢查人各
項調查工作尚在行中,且檢查人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具狀聲請延長提出聲請人公
司重整檢查報告,此有檢查人陳報函一件附卷可稽,若於上開緊急處分(本院九十年度
聲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屆期後,任由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行使債權,或由聲請人公司
履行債務,勢將使該重整事件陷於不能,是聲請人上開之聲請,即有必要。爰依首揭條
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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