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聰哲
非訟代理人 賴勝男
債 務 人 謝福地即謝陳綉鶯之繼承人
45
債 務 人 謝福惠即謝陳綉鶯之繼承人
43
債 務 人 謝福成即謝陳綉鶯之繼承人
43
債 務 人 謝金綢即謝陳綉鶯之繼承人
5號
一、債務人謝福地、謝福惠、謝福成、謝金綢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謝陳綉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陳綉鶯
係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
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帶清
償責任。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