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91號
TNDV,101,司促,5791,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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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容娟
巷39弄2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容娟於1997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21日止累計55
,166元正未給付,(其中16,237元為本金,38,929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容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21日止累計336,392元
正未給付,其中97,999元為消費款;234,849元為循環
利息;3,5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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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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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6│陳容娟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237元 │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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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97│陳容娟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999元 │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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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