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吳登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守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守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因債務人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查明該公司章程有無規定 清算人及股東會有無另行選任清算人,若已有清算人,應提 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若無清算人,應查明債務人公司 全體董事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 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 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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