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23號
TNDV,100,訴,723,2012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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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沈常夫
被 上訴 人 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
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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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