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82號
TNDV,100,消債聲,82,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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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
債 務 人 萬學義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陳慶順
      嚴仁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葉漢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鄭南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柯宏賢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 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怡仁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萬學義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 此限;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 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 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 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 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 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同條例第133條、134條亦分別 定有明文。而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 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 為免責之裁定,同條例第135條亦有明文,而揆諸該條立法 理由乃免責制度係經濟陷於困境債務人最後之救濟手段,雖 其具有不免責事由,惟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 其他一切情狀後,如認免責為適當者,仍得裁量以裁定免責 ,以利債務人更生而重新出發。是故,債務人縱有不免責之 事由,惟其情節輕微,非屬重大,為使債務人有謀求經濟生 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仍得審酌一切情形,認為適當者, 裁定債務人免責。
二、經查:
㈠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裁定 自民國97年9月19日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因更生方案未 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 議之可決,復經本院裁定自99年5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然因債務人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555地號及 其上同段289建號、235建號之不動產,經抵押權人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別除權,由本院以100年司執字第241 4號拍定在案,並將所餘屬清算財團財產之案款新臺幣(下 同)454,285元解交承辦股;另債務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經計算至100年8月10日僅餘23,476元 ,嗣依債權人會議決議保單解約金部分不予處分,因此本院 將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454,285元予以分配, 並依法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經本 院公告及分配完畢,是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分配完畢,本院遂 於100年10月13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0 號、99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及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卷 核閱無訛,先予敘明。
㈡再查,債務人於90年5月自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即 長期無工作收入,且債務人為低收入戶及中度肢障,自95年 至97年間每月僅領取低收入戶補助金及殘障津貼合計約12,4 00元,98年起每月領取約13,600元,且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 女等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臺南縣永康市 公所97年1月29日所社會字第0970003892號函文、永康市農 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財政部 臺灣省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參(本院97年度消債 更字第198號卷第15-21頁、第128-131頁、97年度執消債更 字第80號卷㈡第99-103頁)。而本件債務人係於97年5月8日 向本院聲請更生,嗣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 故視為本件債務人於97年5月8日聲請清算。又債務人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97年間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金及殘 障津貼合計約12,400元,而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為其個人生 活費用9,829元(臺灣省9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及3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9,750元(按同財共居之家屬之基本 生活費用應參酌97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 ,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為適當,而債務人配偶 應分擔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分之1),則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後,債務人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呈負數,並無餘額(計算式:12,400- 9,829-9,750=-7,179)。是故,本件債務人並無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存在。 ㈢又本院依職權函請並訂期通知各債權人到庭就本件債務人免 責乙事表示意見,債權人雖均以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有修正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浪費、投機之不免責 事由,而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按修正前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 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 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 等規定,限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修正理由)。查本件依各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消費借貸 明細資料所示,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8日



起至97年5月8日止,僅有2筆刷卡消費行為,分別為95年5月 13日在一路發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950元、95年5月 16日在東達旅行社有限公司刷卡消費100,650元,然債務人 前往加油站加油消費,金額不高,尚屬一般基本生活常理範 圍內,實難逕認該筆消費行為具有奢侈、浪費之特性;另債 務人以支付高利率之利息方式向債權人預借現金,卻仍在此 需預借現金以支付生活費用之困窘情況下,於東達旅行社有 限公司為非必要之支出,應可認定此筆支出係屬消費奢侈商 品或服務,故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等行為,所支出之總額為100,650元。然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為-172,296元【計算式:(12,400-9,829-9, 750)24=-172,296】,已如前述,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 支出之總額顯已逾越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法院固應為不免責裁定。 惟本院考量債務人名下原有之不動產已經拍賣,除清償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債權外,復將拍賣所餘款項45 4,285元清償普通債權人,清償比例為19.4178%(本院99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卷第242頁),且債務人身心狀況不 佳,不易覓得工作,須仰賴低收入戶補助金及殘障津貼維持 生活,復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生活應堪為窘困,是縱債 務人有債權人所主張其於東達旅行社有限公司為非必要性消 費之情,情節亦屬輕微,並非重大,若不予免責,尚嫌過苛 ,有違本條例立法意旨,故為使陷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以最 後手段之免責制度為救濟,本院認應予免責為適當,以利於 債務人重建家庭經濟生活。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其餘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自不 得依此規定裁定不免責,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收入及支出狀況、身體疾病不易 覓得工作之特殊情形,與其積欠債務之消費內容、原因,認 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及134條各款( 第4款除外)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且債務人雖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之情事,惟其情節輕微,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條之規定,本院認本件債務人以免責 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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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路發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