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51號
TNDV,100,家訴,51,2012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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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王玟心
      王心彤
      王香羚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均
視同上訴人 蘇南鯧
      蘇本雄
      吳蘇錦春
      蘇錦治
被上 訴 人 蘇本德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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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