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5294號
TNDV,100,司促,35294,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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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9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唐榮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旺昱股份有限公司盧靜如郭慶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事項,否 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二款、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昱股份有限公司盧靜如、郭慶 裕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未表 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 本案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 明之責,依上開法條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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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