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912號
TNDM,92,訴,912,20120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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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912號
證   人 楊淑貞
上證人因被告郭炎塗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貞科罰鍰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 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證人楊淑貞因被告郭炎塗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14時30分審理期日 到庭作證。證人之傳票於101年2月3日下午14時25分送達其 位於桃園市○○○街39號住所,由本人親自收受,是本件證 人業經合法傳喚無訛,惟證人仍拒不到庭。以上有本院送達 證書(見本院二十三卷第184頁)及本院第25法庭101年2月20 日下午14時30分刑事報到單(見本院二十三卷第195頁)各1紙 附卷足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對於證人楊淑貞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黃聖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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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