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0年度,3960號
TCDV,90,催,3960,2001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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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六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
  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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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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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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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文宏      │台中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伍萬叁仟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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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春喜      │聯信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伍仟伍佰柒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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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虞金生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捌仟陸佰肆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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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喻廣龍      │聯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一月五日   │壹萬壹仟柒佰玖拾│0000000 │  │
│ │         │         │           │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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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孟珍      │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柒佰捌拾│A000000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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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盧澤方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貳萬陸仟肆佰壹拾│0000000 │  │
│ │         │權分行      │           │壹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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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建輝      │華信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叁萬壹仟伍佰捌拾│0000000 │  │
│ │         │分行       │           │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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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