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97號
TNDM,101,聲,497,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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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正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MALLETIER」公司商標圖樣之棋盤格人造皮件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曹正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條規定, 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二四六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 LOUIS VUITTON MALLETIER」公司 商標圖樣」之棋盤格人造皮件一個,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 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次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 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曹正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仿冒商標商 品而販賣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案件 ,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販賣時間不久,僅查獲販賣 一件仿冒物,僅扣得一件仿冒商品,犯罪所生危害並非至重 ,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 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 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於一百 年二月十六日確定,被告並依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履行立悔 過書及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一萬元 ,該緩起訴處分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期滿等情,有聲請人 提出之緩起訴處分書及一百年緩字第七六四號緩起訴執行卷 宗資料可卷可按。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 N MALLETIER」公司商標圖樣之棋盤格人造皮件 一個,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有商標權人在臺授權代表黃文通 於警詢中證述甚詳,並有鑑定證明書一紙可稽,足認上開扣 案物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 品,而該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利用露天拍賣網站販售予查獲 之偵查佐李宗欽,經李宗欽提出交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



分局扣押,有被告奇摩拍賣網站刊登相片、查獲相片、查獲 被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均附卷可憑,可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已由被告出售並 移轉所有權予承辦相關案件之員警,並非被告所有,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依此規定沒收之物 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聲請沒收,尚有未洽。惟依首揭規 定,上開扣案物品既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 賣之商品,不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且係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是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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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