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90號
TNDM,101,聲,490,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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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彭大勇律師(即被告劉顯忠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即被告劉顯忠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劉顯忠
選任辯護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顯忠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路2段547巷28號10樓之5及限制不得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顯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 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 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 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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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