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添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添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添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771號函核准假釋, 故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