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倍宏
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所為
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犯妨害性自主」。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定若有 誤寫誤繕,參照上開解釋,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自屬當然。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 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