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
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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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九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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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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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峻永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陸萬叁仟伍佰伍拾│AC四九七二五0│ │
│ │ │用部 │ │貳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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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靖珊 │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信│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叁萬貳仟叁佰叁拾│BB0九四二0四│ │
│ │ │用部 │ │肆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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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靖珊 │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信│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陸萬陸仟伍佰零玖│BB0九四二0四│ │
│ │ │用部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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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瓊珪 │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仟叁佰零肆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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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蕭福村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陸萬零陸佰肆拾伍│CN五五五六五四│ │
│ │ │社南屯分社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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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黃意津 │華僑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貳仟捌佰貳拾元 │AA一六九二0八│ │
│ │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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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美玉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肆萬壹仟叁佰伍拾│WHA00三六五│ │
│ │ │行 │ │元 │四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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