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347號
TNDM,101,交簡,347,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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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百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百材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首開補充「鄭百材前於 民國9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交簡字第225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100年4 月13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等語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於警詢中雖坦承酒後駕車,惟辯稱其當時尚能安全駕駛 云云。惟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係屬抽象危險犯 之規定,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其 是否果真肇事,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且參考德國 、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零點55毫 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零點11以上,就人體生理行為方面, 會產生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走路或講話可能發抖 ,動作笨拙等不良影響,就駕駛能力方面,亦會產生駕駛反 應遲鈍、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等不良影響, 在此情形下,其駕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此有法務 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資參照。查本件被 告為警查獲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 此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本應不得駕駛動力車輛,猶為酒後駕車之犯行;復參酌 被告經警攔查、訊問時有呆滯木僵、語無倫次、含糊不清、 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等情狀,亦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參以被告係駕駛重型機車 自撞路邊護欄而人車倒地一情,足認被告於案發當時,確已 受體內酒精影響,而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是被告上開所辯,不可採信。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犯罪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已修 正,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12月2日生效,修



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之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 185條之3規定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後(即行為後)之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仍應 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處斷,先予敘明。核 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 危險案件,經本以99年度交簡字第225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並於100年4月1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 監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前有竊盜、公共危險案等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 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已安危,尤枉顧公眾安 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已處 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乘機車行駛於市 區道路上,並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顯對交通安全致生危 害,又被告固坦承酒後駕車,惟辯稱可以安全駕駛之態度, 難認有悔意,及其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修 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錄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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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