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0年度,255號
TNDM,100,簡上,255,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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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 100年 9月13日本院
100 年度簡字第194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9455號),提起上訴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昱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昱廷明知將自己之行動 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 具,猶基於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2月中旬某時(原判決更 正為100年2月15日晚間7、8時許),在臺南市東區某處,以 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號之SIM卡,出售予少年陳○○(姓名、年籍均詳卷 ,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及其所屬之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旋於100 年3月3日前某日,在網路刊登販售 APPLE廠牌筆記型電腦之 虛偽訊息,使告訴人歐芷霖瀏覽後以 MSN方式與之聯繫時, 該詐欺集團成員為取信告訴人,留下被告上開門號供告訴人 聯絡使用,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於 100年3月3日23時30分 許(原判決更正為 100年3月3日晚間11時53分許),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至臺北市北投區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 員機轉帳新臺幣(下同)18,000元至同案被告吳柏祥(業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發布通緝)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佳里分行帳號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涉案帳 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告訴人發覺受 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 「幫助犯之成立,除須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與行為外, 仍須所為幫助行為與正犯所實行之犯罪間,具有直接之影響



,亦即幫助犯之幫助行為,須與正犯之意思相一致,始足當 之。倘行為人所為與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間,並無直接之 影響,即難以幫助犯相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2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於提供帳戶 或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案件,須有 明確證據足認詐騙集團成員於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過程中, 確有透得行為人所為協助行為之幫助,而助益實行詐欺取財 犯行之情形存在,方足以認定行為人構成幫助詐欺取財之犯 行。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犯嫌,無 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本案佳里分局警卷第 2 頁、100年度核交字第2910號卷第6頁)、證人即少年陳○○ 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見前引警卷第 6至10頁、前引 偵查卷第6至7頁)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見前引警卷 第11至12之 1頁),以及卷附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涉案 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 閱查詢單(見前引警卷第13、15至17、19至22頁)為主要之 論據;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就被訴幫助詐欺犯行,為認 罪之表示。惟查:
㈠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乃被告所申辦,並於 100 年2月15日晚間7、8時許,以500元之代價,售予少年陳○○ 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白在卷,所供情節核與 少年陳○○於警詢、偵查中所供情節相符,並有上開行動電 話通聯調閱查詢單一份在卷可稽;又告訴人因見詐騙集團成 員於網路張貼之販賣APPLE廠牌筆記型電腦之訊息,於100年 3月3日晚間11時30分許下標購買,隨後以 MSN通訊軟體與賣 家聯繫,之後於同日晚間11時53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 ○路 149號之7-11便利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式將 18,000元轉入同案被告吳柏祥前揭涉案帳戶內之事實,亦據 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歷歷,並有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涉 案帳戶交易明細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 定。
㈡惟告訴人於警詢中,就渠遭詐騙之過程係指稱:渠係於露天 拍賣網站下標購買APPLE廠牌之筆記型電腦,下標後以MSN通 訊軟體與賣家聯繫,於「匯款之後」,再以手機與賣家聯繫 ,賣家電話為0000000000;後於 100年3月4日上午10時15分 許,渠接獲露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停權通知,遂試圖以 MSN聯 絡賣家,然對方均無回應;渠復撥打賣家提供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該電話亦暫停使用,始知遭詐騙等語(見前引 警卷第12頁);而檢察事務官偵辦本件幫助詐欺案件時,曾



撥打電話詢問告訴人如何得知本件涉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告訴人表示該電話係「對方在 MSN中傳送給我的,惟 該 MSN對話紀錄我未保留,我在匯款之前並未撥打電話給對 方」,此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一份 在卷可按(見前引偵查卷第15頁);再者,前引卷附通聯調 閱查詢單內,亦未顯示任何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與前揭 涉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紀錄。從而,依現有事 證,告訴人於匯款之前,顯然未曾撥打被告售予少年陳○○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應堪認定。是被告所申辦之前揭 行動電話門號雖售予少年陳○○,然此一出售行動電話門號 之舉,與本件詐騙集團成員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犯罪間,顯無 直接之影響。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無從僅憑被告 之自白,逕認其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㈢又本件詐騙集團成員之所以得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該筆 款項,無非係以伊等出售之商品售價遠低於市價作為引誘, 此觀告訴人於警詢中所陳 APPLE廠牌筆記型電腦規格,其市 價遠高於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即屬明瞭。是依告訴人指述 情節,於網路刊登販賣 APPLE廠牌筆記型電腦之詐騙集團成 員,固曾於 MSN通訊軟體之對話中,提及伊所使用之聯絡電 話即為本件被告所出售之上開行動電話。然該行動電話門號 既未用於詐騙行為之實施,詐騙集團成員於 MSN通訊軟體中 提供被告所申辦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被害人聯絡電話, 此一聯絡電話復難認為係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重要因素,是 仍不能以詐騙集團成員曾將該行動電話門號告知告訴人之單 一事實,逕對被告以幫助詐欺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雖自白幫助詐欺犯行,然其所提供之行 動電話門號既未用於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揆諸前引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自無從認其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原審未查 ,逕為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雖未論 及,然原判決既有前揭違誤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 改依通常程序,自為被告無罪之第一審判決。
五、至檢察官併辦意旨以:被告除前揭行動電話外,另於100年2 月間,將其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以 500元之代價售予少年陳○○,再由少年陳○ ○售予不詳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 網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虛偽拍賣 物品訊息,致使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如 附表一至三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帳戶內,因認被 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犯行等語,固非無見。惟按「刑事訴訟法第 267條規



定,檢察官就起訴犯罪事實一部分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者而言。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縱未 起訴之部分應構成犯罪,根本上既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即無起訴效力一部及於全部之餘地」,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 字第288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意旨所述犯罪事實,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不構成犯罪 ,已如前述,則依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檢察官併辦 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已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可言, 自無起訴效力一部及於全部之餘地。從而,此等併辦部分( 即100年度偵字第9660、13562號、101年度偵字第594號), 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1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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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00年度偵字第13562號併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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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遭詐騙之手法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戶 │
│ │被害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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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蔡鎮宇│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6日│15,000元 │陳裕錦所申辦│
│ │ │23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1時27分 │ │之國泰世華銀│
│ │ │刊登虛偽之I PHONE手機 │ │ │行帳戶 │
│ │ │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二 │郭冠伶│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6日│ 6,000元 │同上 │




│ │ │凌晨0時許,在露天拍賣 │6時30分 │ │ │
│ │ │網站刊登虛偽之單眼相機│ │ │ │
│ │ │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三 │陳思凱│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6日│ 4,100元 │同上 │
│ │ │中午12時許,在露天拍賣│14時36分 │ │ │
│ │ │網站刊登虛偽之SONY PSP│ │ │ │
│ │ │主機及配件販賣訊息,致│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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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林紫祥│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6日│ 9,000元 │陳裕錦所申辦│
│ │ │中午12時許,在露天拍賣│16時45分 │ │之台北富邦銀│
│ │ │網站刊登虛偽之手機販賣│ │ │行帳戶 │
│ │ │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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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陳威儒│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6日│12,000元 │同上 │
│ │ │17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17時許 │ │ │
│ │ │刊登虛偽之手機販賣訊息│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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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陳筱蘋│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6日│ 9,000元 │同上 │
│ │ │20時30分許,在露天拍賣│21時42分 │ │ │
│ │ │網站刊登虛偽之SOGO禮券│ │ │ │
│ │ │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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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張世傑│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6日│ 4,000元 │同上 │
│ │ │21許,在露天拍賣網站刊│21時31分 │ │ │
│ │ │登虛偽之小筆電販賣訊息│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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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林慧敏│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7日│ 3,000元 │同上 │
│ │ │21時14分許,在露天拍賣│0時許 │ │ │
│ │ │網站刊登虛偽之APPLE │ │ │ │
│ │ │ipad販賣訊息,致被害人│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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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陳奎陸│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6日 │同年3月6日│13,500元 │同上 │
│ │ │21時44分許,在露天拍賣│21時4分 │ │ │
│ │ │網站刊登虛偽之相機販賣│ │ │ │
│ │ │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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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0年度偵字第9660號併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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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遭詐騙之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戶 │
│ │被害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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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陳聖宗│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 9,000元 │陳虹彣所申辦│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1時36分 │ │之雲林崙背郵│
│ │ │站刊登虛偽之 I PHONE手│ │ │局帳戶 │
│ │ │機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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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夏豪廷│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 9,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1時46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太陽劇團門│ │ │ │
│ │ │票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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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鍾雨恬│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 8,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2時48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太陽劇團門│ │ │ │
│ │ │票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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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張星柔│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 9,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11時39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手機販賣訊│ │ │ │
│ │ │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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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池孟峰│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4日│同年3月5日│15,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9時21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 I-PAD販賣│ │ │ │
│ │ │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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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李國靖│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11,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10時59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 CANON相機│ │ │ │
│ │ │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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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謝尚庭│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 8,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11時43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 I PHONE手│ │ │ │
│ │ │機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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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楊得輝│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14,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13時2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筆記型電腦│ │ │ │
│ │ │販賣訊息,致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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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連詩韻│詐騙集團於100年3月 5日│同年3月5日│10,000元 │同上 │
│ │ │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15時28分 │ │ │
│ │ │站刊登虛偽之SUPER-JUNI│ │ │ │
│ │ │OR演唱會門票販賣訊息,│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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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101年度偵字第594號併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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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戶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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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俊賢│佯以PCHOME之露天拍賣網│100 年3月4│13,000元 │楊念慈之臺灣│
│ │ │站,張貼拍賣「 CANON」│日晚間8時8│ │土地銀行中和│
│ │ │單眼相機之訊息,致沈俊│分許 │ │分行帳戶內 │
│ │ │賢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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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薛欣宜│佯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100 年3月4│ 8,030元 │同上 │
│ │ │家,張貼拍賣「太陽劇團│日下午 3時│ │ │
│ │ │門票」之訊息,致薛欣宜│24分許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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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楊雅婷│佯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100 年3月4│ 9,000元 │同上 │
│ │(以劉│家,張貼拍賣「SUPER JU│日下午 1時│ │ │
│ │得毅帳│NIOR」來台演唱會門票之│41分許 │ │ │
│ │戶匯款│訊息,致楊雅婷陷於錯誤│ │ │ │
│ │) │而下標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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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游淑慧│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家,│100 年3月5│ 6,600元 │同上 │
│ │ │張貼拍賣「每朝健康綠茶│日5時20分 │ │ │
│ │ │飲品」之訊息,致游淑慧│許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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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何杰翰│佯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100 年3月4│ 8,000元 │同上 │
│ │ │家,張貼拍賣「太陽劇團│日晚間 7時│ │ │
│ │ │門票」之訊息,致於錯誤│40分許 │ │ │
│ │ │而下標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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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怡如│佯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100 年3月4│ 4,030元 │同上 │
│ │ │家,張貼拍賣「 SUPER │日19時21分│ │ │
│ │ │JUNIOR來台演唱會門票」│許 │ │ │
│ │ │之訊息,致陳怡如陷於錯│ │ │ │
│ │ │誤而下標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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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柏錚│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家,│100 年3月4│ 6,000元 │同上 │
│ │ │張貼拍賣「Canon牌S95型│日晚間10時│ │ │
│ │ │號數位相機」之訊息,致│20分許 │ │ │
│ │ │林柏錚陷於錯誤而下標付│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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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