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裕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裕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2月16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 101年3月8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中更易先前答辯內容否認部分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