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508號
TNDM,100,交易,508,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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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乃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
第1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廖晟秀告訴被告王乃云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1年1月20 日具狀撤回告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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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