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EPOCH ENTERPRISE CO., LTD.(日商艾博賀企業株
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藤木功(ISAOFUJIKI)
番14~3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
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撤銷顧問費合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肆仟陸佰貳
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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