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9年度,49號
TPDV,99,重勞訴,49,2012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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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陞墀
黃玲雪
郭柔孜
葉苳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
勞訴字第4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陳陞墀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96,340元
、上訴人黃玲雪部分為312,299元、上訴人郭柔孜部分為1,148,
691元、上訴人葉苳苳部分為255,527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元、5,130元、18,577元、4,14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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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