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0年度,3827號
TCDV,90,催,3827,2001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智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令吉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
  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佑統企業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萬叁仟元   │A0000000│  │
│ │吳金龍      │鹿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智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