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73號
TPDV,99,訴,2773,20120322,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添來
謝明進
謝明勇
謝碧珠
謝碧惠
謝楊綺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有德、陳玉女、張艾、張美英間塗銷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 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茲就
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徵之裁判費分述如下:
㈠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顏有德應將坐
臺北縣烏來鄉○○段第394 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93
年7 月2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陳玉女
所有,及請求被上訴人陳玉女應將系爭土地93年4 月16日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張美英所有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為9 萬6202元(346.6 元/ 平方公尺×277.56平
方公尺≒96,2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㈡上訴聲明第4 項,被上訴人張艾應將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
300 萬元、存續期間自93年7 月2 日至153 年7 月1 日,權利
人張艾、義務人顏有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為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及被上
訴人張艾應將系爭土地價值10萬元之地上權設定登記塗銷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
計4萬7550元(46,050+1,500 =47,550)。
㈢上開訴訟費用合計為4 萬9050元(1,500 +47,550=49,05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