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 代理 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王進勝
范愛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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