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15號原 告 馮華濃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複代理人 岳珍律師被 告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振文被 告 林孝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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