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7年度,15號
TPDV,97,醫,15,201203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馮華濃
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岳珍律師
被   告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振文
被   告 林孝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