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張雯雯
代 理 人 葉一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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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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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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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100年10月17日 │858,904元 │AG0000000 │ │
│ │限公司 │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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