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12號
KSDV,106,司促,11212,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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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薛志成
債 務 人 楊秀英
一、債務人薛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玖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㈡新台幣伍
  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薛志成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楊秀英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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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