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611號
TPDV,101,除,611,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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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鄭衡崇即弘揚企業社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睿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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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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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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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好名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100年10月25日 │168,840元 │0000000 │
│ │ │社興隆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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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